常見問題說明
幫消費者找到生產者,幫生產者擴展銷售通路
1. 現行可追溯之有機及產銷履歷產品,因驗證費用高,農民作業及申請手續繁複,成長緩慢。
2. 目前農產品安全檢驗由政府負責,農民較缺乏農產品安全意識,須建立查核追蹤等風險控管機制。
3. 消費意識抬頭,消費者愈加重視食品安全。
4. 為應未來我國加入TPP/RCEP,國產農產品面臨市場競爭,需加強推廣行銷。
(更新時間 111/12/22 09:4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安全責任,發給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簡稱追溯條碼),揭露生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口農產品,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更新時間 111/12/22 09:50)
1. 追溯至生產者或經營業者:統採二維條碼圖型
(1) 套印:直接套印於農產品包裝資材上。
(2) 自印黏貼:印製自黏標籤並黏貼於包裝資材上。
(3) 告示牌:以裸賣方式銷售,得於輔助行銷之告示牌標示生產追溯條碼。
(4) 行銷廣告:可印在產品行銷的廣告文宣上擴大行銷效果。
2. 追溯至生產批次(自主管理):提供批號登記或一維條碼圖型供選用
(1) 依原有出貨模式運作,再將生產(或出貨)批號登錄至生產追溯系統。
(2) 於生產追溯系統建立生產(或出貨)批號,並印出一維條碼黏貼於包裝資材上。
(更新時間 104/05/09 00:19)
1. 適用範圍:
國產之農糧產品。
2. 申請對象:
(一)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以下簡稱農民)。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辦理登記之農場。
(三)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四)依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
(六)糧食經營業者。
(七)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八)經本會公告指定辦理溯源資訊登錄及標示之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農產品經營者,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農產品之農業產銷班或農民團體為限;非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者,應以前項第一款農民身分類別申請之。
(更新時間 111/12/22 09:36)
申請者經審查通過,獲核發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按104年11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於「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填寫之條碼標籤使用量,酌予補助,個人申請者最高5,000元,團體申請者最高30,000元。為利核計105年度補助費,請生產追溯申請者務必登入「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於「申請作業管理>填寫標籤使用量」項下,核實填寫生產追溯標籤使用情形;倘以紙本紀錄標籤使用量者,請務必將資料轉填至系統。
相關細節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qrc.afa.gov.tw/News/Detail/58
(更新時間 105/06/03 10:26)
將於104年底前提供申請者登載「栽培記錄(日誌)」或「用藥記錄(日誌)」,增進生產者與消費者對食的安全認知。 (更新時間 104/05/28 23:15)
為讓生產者與消費者透過平台功能,達到生產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標,若有任何助於推動的建議,歡迎提供您寶貴的建議或想法,本會將積極辦理納入未來擴充參考。 (更新時間 104/05/28 23:19)
若您透過瀏覽器從個人電腦連線到生產追溯網站網址出現「您的連線不是私人連線」,或使用手機連線時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訊息,代表網站的資料連線經過加密傳輸(SSL),該訊息若確認連線至https://qrc.afa.gov.tw網址為正常現象,可繼續執行,若非連到該網址但有以上訊息,為避免連結惡意網站,請先關閉瀏覽器再重新開啟後,直接於網址列輸入網站網址,可降低安全性連線問題。 (更新時間 104/11/02 12:12)
將於後續計畫案中納入規劃,謝謝。 (更新時間 104/04/02 23:14)
若上傳一張產品簡介照片,卻同時出現多張同樣照片時,請將該問題反應予本會改善,謝謝。 (更新時間 104/05/09 00:00)
使用IE操作若版本較舊,可能部分程式功能無法使用,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操作。 (更新時間 104/05/08 23:59)
可將"供應鏈整合服務平台(https://scm.afa.gov.tw/"的追溯號碼匯入到"生產追溯系統(https://qrc.afa.gov.tw/"的批號管理中,消費者即可依該批號(即供應鏈平台的追溯號碼)在供應鏈平台查到更詳細的產品供銷資訊。 (更新時間 104/04/02 23:15)
非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臺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CAS協會)02-23567417轉驗證組。
本會農業客服諮詢專線:市話撥4499595(手機請加02)。
(更新時間 104/06/12 11:07)
1. 系統功能操作問題可向本網站維運廠商 07-535-3898 電話聯絡。
2. 非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臺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CAS協會)02-23567417轉驗證組。
3. 若無法確定該向哪一單位詢問,請統一撥 本會農業客服諮詢專線:市話撥4499595(手機請加02)。
(更新時間 104/06/12 11:08)
請至Google網站(網址:https://www.google.com/chrome/browser/)下載安裝後,即可使用。 (更新時間 103/09/26 17:15)
可能是使用Windows Internet Explorer(IE)瀏覽器版本較舊的問題,建議將資料暫存後,改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操作。(下載安裝網址 http://www.google.com/intl/zh-TW/chrome/) (更新時間 104/05/09 00:00)
本案測試參考環境:
一、使用條碼標籤機列印方式:
1. 桌上型熱轉印條碼標籤機 TSC TTP-345(300dpi 熱感式/熱轉式 127mm/秒)
2. 銅版紙 35*25mm 2000張
3. 碳帶 40mm*300M
二、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方式
1. 以WORD排版 A4邊界(上1.2cm、下 0 cm、左 0.55cm、右0.55cm、頁首頁尾各1.27 公分),可擺置二維條碼圖型 11*5 張。
2. 於市面上購買 35mm * 25mm 的多功能標籤紙-測試的樣本萬X牌 (每包20張A4標籤紙約70元)。
3. 自行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將排版完成的圖樣列印到標籤紙上。
4. 交由印刷廠列印:自購標籤紙,並將WORD電子檔案交給印刷廠列印(每張A4標籤列印成本約8元)。
(更新時間 104/04/02 23:14)
1. 方式一:申請時,於農產品資料之產品介紹頁中可上傳檢核報告。
2. 方式二:申請生產追溯條碼經初審、複審並發放通過後,申請者利用系統寄發的帳號及密碼登入網站,在網頁上可看到網站資料管理、追溯條碼下載列印、申請單管理及生產批號登記列印等四項圖示,在生產批號登記列印裏可登記批號並上傳檢核報告。
(更新時間 104/05/08 23:57)
申請及異動皆於線上作業:
1. 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列印「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並檢附「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等,依身分類別郵寄或親送至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2. 初審單位: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
3. 複審單位:複審單位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作業。
4. 發放單位: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資料給申請者。
請利用已發放之帳號密碼登入到個人網頁中,點選「申請單管理」,可新增異動單或終止單,若已有異動單或終止單送出未結案,則無法再進行異動或終止申請。
(更新時間 111/12/23 14:38)
申請流程--- 生產者線上申請(紙本需寄送初審單位)---->初審單位審核(紙本寄複審單位)--10日-->派案-->複審單位審核(紙本留存)--10日-->發放管理單位發放--3日-->通知申請者(請注意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郵寄資料)---->申請者於一個月內登入系統下載追溯條碼(QR-Code)開始使用。
初審單位:請參考「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附件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權責分工單位,將紙本寄送負責初審之輔導單位,避免被退件處理。
複審單位:本會農糧署所屬當地分署或辦事處。
(更新時間 111/12/23 14:40)
生產追溯系統的作物品項分類如下:
(1) 糧食作物(稻米類)
(2) 蔬菜(葉菜類、果菜類、花菜類、根莖菜類、瓜菜類、豆菜類、菇蕈類)
(3) 果品(柑橘類、漿果類、仁果類、核果類、其他果品)
(4) 雜糧與特作(特用作物類、雜糧類)
(5) 其他類(其他類)
(6) 農產品加工(由本會另公告之)
各類下已建立的作物品項明細請至檔案下載區下載最新「生產追溯系統作物品項一覽表」參考,若您在系統中找不到適合的品項名稱時,請試著使用「別名」查詢。
(更新時間 111/10/13 11:05)
依「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第三條之申請對象:
一、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以下簡稱農民)。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辦理登記之農場。
三、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四、依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
六、糧食經營業者。
七、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八、經本會公告指定辦理溯源資訊登錄及標示之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農產品經營者,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農產品之農業產銷班或農民團體為限;非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者,應以前項第一款農民身分類別申請之。
(更新時間 111/12/23 14:58)
相關定義參考如下(農業發展條例、合作社法及糧食管理法):
一、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註:未來將修法農民資格僅3種,分別是投保農保、健保第三類(漁民、畜牧業者),或實際從農者。
二、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產銷班):指農民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
三、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農業發展條例)
四、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
五、農業產業團體:指農、林、漁、牧產業業者,因理念與目標相同所共同組成的非營利組織團體,以共同推進產業向上提升(需經政府立案核可)。
七、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八、運銷合作社: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九、合作(農場):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十、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十一、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
十二、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
(更新時間 104/05/29 16:00)
理事長或總幹事皆具農會代表身分,兩者皆可擔任申請生產追溯條碼之代表人,惟以理事長為優先,若以總幹事代表申請請另說明原因,並由複審單位覈實。 (更新時間 105/04/18 11:25)
以下各身分類別之複審單位說明:
1. 糧食經營業者為本署糧食產業組。
2. 全國性農業合作社場(依內政部規範,若合作社的社員有跨縣市即屬全國性農民團體)為本署運銷加工組。
3. 全國性產業團體依其產業別為本署相關組。
4. 全國農會為本署企劃組。
5. 若涉跨產業,由主政單位會相關單位審查。
(更新時間 104/10/08 11:51)
生產追溯條碼形同農產品經營者之身分證明,於終止使用後,經1年改善期再重新申請者,仍使用同一個生產追溯條碼,以利追蹤管理。 (更新時間 104/07/10 15:00)
1.依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第1項第1款,以農民身分申請者,必須填寫「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之耕地坐落欄位資料;另為簡政便民,不必檢附土地證明文件。
2.另依前開規範第3點第1項各款之申請者,均須於申請表簽名(或簽章)確認所填寫申請表各項資料均屬實。
(更新時間 111/12/23 15:06)
農業生產團體內個別成員以農民身分申請。 (更新時間 104/07/10 15:08)
[申請]
1.農民:國民身分證影本。
2.農業產銷班:班長之身分證影本,以及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碼之會議紀錄影本。
3.農場、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糧食經營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4. 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之影本。
5. 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
[異動]
1.涉農民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影本。
2.涉及申請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行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終止使用]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更新時間 111/12/23 15:08)
申請流程---生產者線上申請(紙本需寄送初審單位)-->初審單位審核(紙本寄複審單位)--10日-->派案-->複審單位審核(紙本留存)--10日-->發放管理單位發放--3日-->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於一個月內登入系統開始使用。
一、初審單位:
1.農民:主要耕作所在地之公所、農會、農業產業團體、農業合作社(場)。
2.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3.地區性農民團體、農場、地區性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設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糧食經營業者、全國性農民團體或農業產業團體:設立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二、複審單位:
農民: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農業產銷班: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地區性農民團體: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農場: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地區性農業產業團體: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農業企業機構: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糧食經營業者:設籍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全國性農民團體或農業產業團體:設籍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三、發放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
(更新時間 111/12/23 15:19)
申請人自行上網填寫申請資料時,需提供申請資料的受理(初審)單位,且依申請人類別(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糧食經營業者及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同,分別由對應的受理(初審)單位收件初審,若您在選單中找不到可受理(初審)的單位,請洽本會新增該受理(初審)單位即可。 (更新時間 104/05/08 23:52)
線上申請完成後,請列印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影本後,逕寄初審單位申請,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會遞送本署各區分署、辦事處承辦人員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會轉請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辦理發放作業,發放完成後,會依您申請表上勾選二維條碼取得方式,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至聯絡地址通知申請人登入之帳號與密碼,若您未收到,可能是申請表上所填之電子郵件或手機號碼錯誤,導致發送失敗,若遇到上述情形,請逕洽客服專線或本會協助處理。 (更新時間 104/05/08 23:36)
申請流程--- 生產者線上申請(紙本需寄送初審單位)---->初審單位審核(紙本寄複審單位)--10日-->派案-->複審單位審核(紙本留存)--10日-->發放管理單位發放--3日-->通知申請者---->申請者開始使用
申請者將資料填寫完整並附上規範之佐證文件,送初審單位審查時,初審單位需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送至複審單位審查,複審單位亦需於十個工作日完成複審後,送至發放管理單位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收到通知後,即可利用系統編給的帳號密碼登入本平台下載二維條碼圖型進行後續運用。若有特殊需求需本會快速辦理時,可直接洽本會協調處理。
(更新時間 104/05/30 20:35)
1. 依農發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農業企業機構係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2. 該企業在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中是否載有與農業經營相關者為標準?又所謂農業經營的範圍是否包含農產加工、通路、運銷、休閒服務等?
故申請身分類別為「農業企業機構」,其審查採個案審查,依申請產業別,由本署相關業管單位就事實認定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至所需檢附證明文件,則依實務審查需要提供。
(更新時間 105/04/25 16:18)
1. 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
2. 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書表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辦理複審。
3. 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4. 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更新時間 111/12/23 15:34)
1. 複審單位(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作業。
2. 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辦理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3. 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更新時間 104/05/09 00:36)
由辦理退件的初(複)審單位以公文書雙掛號寄送補正通知給申請者,並以掛號收執日為起算日,再由初(複)審單位於生產追溯系統手動輸入起算日。 (更新時間 104/07/10 15:09)
簡介中若出現以下關鍵字,系統將提醒申請者或審查單位確認:
抗生素、添加物、生技化學、降血脂、三酸甘油脂、化肥、有機加工驗證、有機優良農產品、有機驗證、血管硬化、免疫力、美麗、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無毒、進口、農糧署輔導、綠盾農殘檢驗標章、療效、癌、膽固醇、醫療等。
(更新時間 105/01/14 09:46)
1. 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驗證碼給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2. 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
3. 發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更新時間 104/05/09 00:38)
依程序通過申請並發放的二維條碼專屬圖樣,上方印有"溯源農糧產品"字樣、下方為申請者之追溯號碼(由縣市代碼、申請者類別代碼及流水號組成唯一識別碼),帶有上述資訊的二維條碼圖型才是經過本會所發放通過,並非市面上貼有二維條碼圖型的產品皆由本會提供。若有疑慮可致電本會農糧署及其所屬各區分署、辦事處洽詢。 (更新時間 111/12/23 15:41)
向本會申請「臺灣農產生產追溯條碼」專屬圖樣並不需要任何費用,唯套印及黏貼標籤等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更新時間 104/05/09 00:02)
104年底前將擴充並建置系統功能,提供作物栽培(日誌)登載功能。 (更新時間 104/05/09 01:06)
1. 申請單號(新增、異動及終止):由年月日加流水號共12碼組成,例如:104052700007。
2. 系統帳號:當您申請通過並收到發放通知時,系統會配賦一組系統使用帳號,由英文及數字共9碼組成,例如:M32300001。
3. 追溯號碼:為您申請通過並發放的二維條碼追溯號碼,由直轄市、縣(市)代碼、身分類別代碼及流水號共10碼組成,例如:1108000001。
申請單號用於新增、異動及終止申請作業;系統帳號用於登入生產追溯系統;追溯號碼使用於套印或黏貼於包裝資材等產品。其中「系統帳號及密碼」請自行記下,該帳號可用於管理申請單作業及追溯號碼使用等功能上,亦可用來查詢申請單號及追溯號碼,請勿將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並定期更改,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時間 104/05/28 22:30)
本會所規劃之生產追溯條碼圖樣及文字,提供農產品經營業者依「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令訂定發布)申請審查後始能使用;該圖樣及文字係屬一種具有公權力之標示,仍受管理規範公權力之保護。 (更新時間 111/12/23 15:47)
限使用於申請者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
1. 產銷班、農會或農業合作社:限使用於共選共計方式銷售之農產品。
2. 農場、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糧食經營業者及其他經本會專案准者:限使用於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產品。
(更新時間 111/12/23 16:01)
依本會於111年10月11日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號令頒布「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第十條規定,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更新時間 111/12/23 16:03)
依本會於111年10月11日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令頒布「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第十一條規定,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更新時間 111/12/23 16:04)
1.目前對於農產品安全品質抽驗不合格之處理,於生產追溯及吉園圃標章等管理作業規範之違規處理已具一致性,爰違反時一併暫停或終止使用吉園圃標章及生產追溯條碼。
2.至未遵守作業規範其他規定,如包裝資訊違規、網頁內容不合格、未填寫相關文件等,因吉園圃及生產追溯分屬不同行政規則,倘生產者被暫停或終止使用,應於規定期間內不得使用該項標章或條碼,另一項則可繼續使用。
(更新時間 104/07/10 15:09)
1.依管理作業規範第15點規定:
(1)以衛生主管機關建議檢驗方法檢驗者,將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至經再檢驗合格,始得恢復使用。
(2)以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檢驗方法檢驗者,將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六個月,期間屆滿經主管機關採樣檢驗合格,始得恢復使用。
(3)但暫停使用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農藥管理法或免罰後,由申請者向審查單位申請恢復使用。
(4)農產品經營者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申請者及同點項第八款之非生產者,於接獲審查單位通知後,應以書面提供生產者資料,始得恢復使用。
(更新時間 111/12/29 17:07)
安裝使用McAfree SiteAdvisor軟體後,該軟體會內嵌於瀏覽器中,主要功能為測試網站中是否含有間諜軟體、垃圾郵件及騙局等,原為保護使用者上網瀏覽網頁的安全性,惟該軟體目前發現會干擾生產追溯網頁顯示,本問題未排除前建議先取消安裝或改用其他防護軟體。 (更新時間 104/10/22 21:14)
因為系統會自動紀錄申請者所下載的條碼,所以每次下載都會產出一組新的圖案以利區別
這不會影響掃描功能,一樣都能導引至生產者網頁
也不會影響稽查結果
(更新時間 111/12/22 11:11)
1.辦理條碼申請作業時,倘未檢附藥檢報告,爾後須隨農產品項異動而更新(因藥檢報告係依附在農產品項下),無法由申請者自行上網隨時更新,未來將配合實務需求調整。
2.隨生產批號登錄所上傳的藥檢報告,則可由申請者隨時更新。
(更新時間 105/02/19 15:49)
※注意:若有暫存/申請中之異動單或終止單,則所有資料將暫時無法修改,直到前一申請單處理完成後,才能進行資料異動。
涉及申請者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可直接異動欄位如下(未列出者均須申請「新增異動單」):
1. 基本資料:
(1) 密碼
(2) 聯絡人
(3) 傳真
(4) 行動電話
(5) 聯絡電話
(6) 聯絡地址
(7) 電子郵件
(8) 簡介照片
(9) 自有網站
2. 耕地集貨資訊:
(1) 輔導單位代號(大代號)
(2) 會員編號(小代號)
(3) 主要集貨場址
3. 農產品資料:
(1) 主產地
(2) 年產量
(3) 種植面積
(4) 產品照片
(5) 農藥檢驗報告
(更新時間 111/12/23 16:32)
(一)申請者登載於生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農民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單位名稱或單位代表人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複審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後,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生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合者,由審查單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前款之異動變更項目如涉農民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影本;涉及申請單位名稱或代表人變更者,須另行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三)除第一款但書所列資料項目外,其餘項目之異動變更,由初審單位、複審單位及發放管理單位於生產追溯系統辦理線上審查、更新作業。必要時,初審、複審單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備註:線上異動資料操作說明
成功登入系統後請於「申請作業管理 > 申請單管理 」中,點選右測之「新增異動單」鈕方可進行異動資料登打作業。
(更新時間 105/09/05 14:28)
如果您有刪除帳號需求,請洽詢客服電話(07-9703898轉2) (更新時間 111/08/08 15:57)
若您資料已送出給初審單位,當初審單位尚未受理進行審查時,您可利用系統帳號登入到個人管理介面,登入後依序可使用的功能如下:
1. 網站資料管理
2. 追溯條碼下載列印
3. 申請單管理
4. 生產批號登記列印
點選3.申請單管理進入後,可看到目前已送出的申請單,點選申請單號進入後按「取消初審」,申請單狀態會變成「暫存」,即可進行修改或刪除。
(更新時間 104/05/28 22:41)
1. 本會農糧署: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2. 初審單位、本會農糧署各分署:對申請者實地查證。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產品標示查核、資料正確性查證。
4. 本會農糧署各分署:產品安全品質抽驗。
5. 相關權責單位: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以查核APP或至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填報查核結果。
(更新時間 111/12/23 16:37)
本會得採不定期方式至發放管理單位進行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查範圍並應包括其所保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更新時間 104/05/09 01:01)
1. 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其查證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2. 初審單位辦理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之實地查證時,若因生產、集貨、運銷等事實有跨行政轄區 (鄉、鎮、市、區)查證需求者,得以書面通知該所在地之公所或農民團體協助查證。
3. 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得不定期派員會同受理單位至轄區內申請者生產、集貨或運銷之場所,進行生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之抽(複)查。
(更新時間 111/12/23 16:39)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轄區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檢視其在生產追溯系統之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專屬網頁資料內容之合宜性,其查核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更新時間 104/05/09 00:59)
由本會規劃每年申請使用追溯條碼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抽驗件數,並納入各產業年度計畫辦理。 (更新時間 104/05/16 00:22)
由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生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查證。 (更新時間 104/05/09 01:00)
1. 產品標示不符、逾中華民國112年10月10日仍使用「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
限期(15個工作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終止使用追溯條碼。
2. 產品安全品質抽驗不合格:
暫停使用追溯條碼3、6個月或1年;終止使用追溯條碼。
3. 冒用、仿冒、經暫停或終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碼:
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4. 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者,應回收或塗銷已黏貼(或套印)、印製於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之追溯條碼。
5. 經終止使用追溯條碼權利之申請者,須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違規者於改善或終止使用期間,皆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更新時間 111/12/23 17:32)
追溯條碼係以申請者為主體,農產品項為該申請者之附屬資訊,無法再以其他農產品項申請追溯條碼。 (更新時間 104/07/10 15:10)
已通過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土地所生產之茶葉,其產品得標示為產銷履歷或有機,倘未通過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之土地生產之茶葉,則需依其身分別申請QR Code貼標。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6)
自然人銷售茶商品,因已具商業營利事實,應回歸商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商業登記,可洽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9)
申請人如為公司行號或法人,則向其設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農業主管局、處申請,如為農民則於耕地所在地農會進行申請。 (更新時間 111/12/21 16:00)
一個單位,只要申請1個QR Code就好,不分產地及批次,都用同一個QR Code。填寫生產追溯系統上的品項時,如果農民身分者生產茶葉,品項就選茶葉即可,如果還有生產其他農產品品項(如米、杭菊等),也可一併登錄。倘為非農民身分之茶葉經營者,則填寫茶葉即可。 (更新時間 111/12/21 16:01)
依申請單位的需求申請QR Code,倘產品標示之生產者資訊為個別農民者,則以「農民」身份進行申請並標示張貼其QR Code,倘產品標示之出品者資訊為茶行或茶公司者,則得以「茶經營業者」身份進行申請,並張貼其QR Code。 (更新時間 111/12/21 16:02)
以連鎖超市或量販店為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以完整產品包裝上所示之廠商(出品者)為主,倘連鎖超市或量販店以自有品牌販售時,則需由連銷超市或量販店申請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例如:家○福(量販店)架上販售「天○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茶品,該茶品則需貼「天○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家○福架上販售「家○福」之茶品,該茶品則需貼「家○福」申請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 (更新時間 111/12/21 16:08)
進口茶管理,除透過後市場稽查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5年即針對自國外輸入之茶葉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自國外輸入之茶葉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並透過邊境管制措施,將「茶葉之輸入業者」及「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門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納入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對象,及進行後市場端稽查,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去(111)年配合行政院食安辦公室聯合稽查,抽查對象即由進口來源流向下游廠商抽驗管理。茶產業除了進口茶外,茶產業供應鏈也包含國內生產及拼配加工,仍需進一步管理並搭配產地鑑別技術查察。 (更新時間 111/12/21 15:13)
為建立消費者信心,透過部會分工合作機制,除現行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強進口與市售產品管理外,依據不同法源,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強制國產茶溯源制度推動,透過產地鑑別技術,防止茶品產地偽標,建立互利共贏的上下游合作模式。 (更新時間 111/12/21 15:15)
為建立消費者信心,除現行衛生福利部進口管理機制,農方就國產茶部分溯源管理,由產品黏貼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標章其中之一溯源資訊,強化消費者採購國產茶信心。 (更新時間 111/12/21 15:16)
如有違規將依其違規事實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罰。 (更新時間 111/12/21 15:17)
為維護臺灣茶的品牌聲譽與價值,應強化宣導產品產地誠實標示,避免臺灣茶聲譽受損,保護在地茶產業,並且讓消費者願意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臺灣茶,且自願性溯源機制自96年推動迄今已15年,仍無法完全保障國產茶,另第1個農產品推動強制溯源品項是雞蛋,茶葉並非首例。後續透過明確法源依據,強制溯源才能保障國產茶。 (更新時間 111/12/21 15:18)
「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已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產製之茶葉,只要茶品原產地標示為臺灣者,一定要貼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標章,3者其中之一溯源資訊,如果沒有貼標或溯源資訊不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1條限期改善,屆時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並可依同法第33條公開其名稱。另外,倘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可處3萬~300萬元;如標示不實或易生誤解,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則可處4萬~400萬元。 (更新時間 111/12/21 15:24)
依不同違規的行為樣態進行裁處。如果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標示規定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如果標示產地為臺灣卻沒標示溯源資訊,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裁處。 (更新時間 111/12/21 15:28)
產地標章是屬商標法規範之自願性標章(示),雖然也可以證明產地,但因不是農產品生產管理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之溯源標示,「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已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產製之茶葉,只要茶品原產地標示為臺灣者,產品則須至少應有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標章或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之一。 (更新時間 111/12/21 15:29)
農糧署於「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草案預告後,會運用多元宣導管道及方式,廣為周知。推動期間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可協助不擅長手機或電腦運用之農民,以紙本方式填寫申請,再依其身分別提供相關資訊,申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 (更新時間 111/12/21 15:29)
由貼標者應提供正確產地資訊。目前農委會茶業改良場已開發多重微量元素分析進行茶產地鑑別,該方法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0年11月5日公開檢驗方法,由於目前檢驗單位僅有茶業改良場1處,後續進行技轉後,即可由民間商業檢驗單位提供檢驗服務。 (更新時間 111/12/21 15:30)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產品標示內容須標示原產地,倘未標示者,則違反其規定。因此,倘產品包裝標示臺灣主要著名茶產地,足以使消費者認知該茶品即為國產茶者,如阿里山茶、日月潭紅茶等,除需依法標示原產地外,依「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公告後,自112年1月1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亦需提供溯源資訊。 (更新時間 111/12/21 15:30)
只要貼其中一項溯源條碼或標章即可,要貼在最小販售單位上,如賣禮盒,則禮盒外盒要貼,如以4兩真空包裸賣,則貼在真空包裝上。倘禮盒內包含進口茶或花草茶及國產茶,禮盒外盒除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外,亦需貼上該國產茶品出品者之溯源條碼,以符合規定。 (更新時間 111/12/21 15:32)
有關食品原產地標示,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產地標示,係以原料含有不同國家別時,才需依內容含量由多到少標示原產地,倘都是臺灣產區生產,則僅需標示產地臺灣即可,並以最後銷售者的溯源條碼或標章來標示,貼標者對該產品負完全責任。 (更新時間 111/12/21 15:37)
仍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標示,倘為國產茶者,則應再提供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標章三個其中一個。 (更新時間 111/12/21 15:3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有公告市售手搖飲需標示茶葉原產地。經過實質轉型加工的茶罐飲料,非本公告需強制溯源貼標範圍。 (更新時間 111/12/21 15:40)
依現行即將預告的規範只針對已經加工過程製成之茶乾,倘農民只賣茶菁無須貼標。 (更新時間 111/12/21 15:40)
茶葉經營者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掃描後會揭露貼標者的資訊,不會有商業採購機密外流情形。 (更新時間 111/12/21 15:41)
貼標者要對茶葉產品負完全的責任。除可透過產地鑑別確認產地資訊外,亦可利用其他品質管控機制或措施(如採購協議、到場顧貨、雙方留樣、進銷存資訊)等,由買賣雙方合約議定,確認合作及約束內容。目前茶業改良場已開發多重微量元素分析進行茶產地鑑別,該方法已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由於目前檢驗單位僅有茶業改良場1處,後續進行商轉後,就可由民間商業單位接受民間自行送樣檢驗的服務。 (更新時間 111/12/21 16:15)
未來市售茶品將以公開陳列販售之產品並產地標示為「臺灣」者,為主要抽查對象。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3)
本公告規定係指以茶樹學名為Camellia sinensis L.,所生產之茶菁依加工程序製成之成品,產品中添加有其他非茶葉之原料如花茶、果茶、玄米茶等則不在此限。另有關茶粉亦不在此限。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4)
本公告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流通、販賣前,需依「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即業務用之國產茶葉仍屬本公告範疇。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4)
無須再次申請,將由追溯系統重新製作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使用,舊有條碼需於112年10月11日前完成原追溯條碼之更換,惟正式公告強制實施後,提醒需於產品上要貼溯源標章。1個銷售單位如果賣很多茶產品,仍只要申請1個QR Code,代表該單位專屬代碼。 (更新時間 111/12/21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