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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安全責任,發給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揭露生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口農產品,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向申請人蒐集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臺端說明以下事項。臺端若未提供個人資料,本部將無法審查發給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

一、特定目的:一三八 農產品交易;一三九 農產品推廣資訊;一四○ 農糧行政;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 識別類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手機、電子郵件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統一編號
  • 特徵類C○一一 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
  • 社會情況C○三八 職業
  • 其他各類資訊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農產品、產地、取得標章類別、生產者或農產品簡介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利用期間: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實施期間。
  2.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領域。
  3. 利用對象:本部、民眾及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政策之政府機關(構)。
  4. 利用方式:
    • (1) 本部將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以下簡稱追溯系統)網站公布臺端的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及電子郵件,提供民眾查詢或提供政府機關(構)食品安全相關系統介接,以確認農產品生產溯源資訊。
    • (2) 如有本作業規範第十八點所列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之情形,將於追溯系統網站公布臺端姓名及違規情形。
    • (3) 若有以下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投訴、農產品資料查詢、更新等,本部亦可能利用臺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您聯繫。
四、臺端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向本部行使當事人權利,請填寫本部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郵寄至本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五、為保障臺端的權利,本部於辦理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時,需向臺端收取您的身分證影本,以利當事人身分確認之用;農民身分之申請者未滿二十歲者,本部需向法定代理人蒐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作為身分確認之用。(本部瞭解身分證正反面記載個人及善意第三人資料,因該證件格式及內容為內政部之規定,本部無權更動其內容,並保證收取後將妥為保管。)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事項,同意農業部依所列之個人資料類別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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