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未經驗證,不能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等用詞,以免受罰
公告期間:105/06/18
農產品未經驗證,不能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等用詞,以免受罰
農產品未經驗證,不能宣稱是產銷履歷、生產履歷,更不能使用標章
生產追溯與產銷履歷是不一樣的制度。
產銷履歷係把關生產流程管控及產品驗證之制度,要求產銷作業兼顧食品安全與環境永續,並透過稽核、檢驗等機制,確保產品安全無虞。對於在未經產銷履歷驗證的農產品的標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 TAP 、 TGAP 等用詞者,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將處以最高 30 萬的處罰;倘若未經驗證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更可能涉及最高 100 萬的處罰。
提醒大家:生產追溯的農產品,切勿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等用詞,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6月8日農業新聞,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5458)